《复工(报到)通知书》

发表时间:2026/05/03 06:49:22  浏览次数: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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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说明】

    正常情形下,劳动者出勤提供劳动是其法定义务。但当双方劳动关系履行存在障碍或劳动者休较长或特殊假期时,往往对出勤工作存在某些争议或不确定的因素。据此,虽然法律层面并未要求用人单位对员工出勤进行提示,但当员工存在出勤争议时,用人单位有必要在其无故未出勤或假期届满之前进行书面形式的催告,一则提示员工及时报到、二则起到证据固定作用。此通知一般在员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变更劳动合同争议(调岗调薪等)或较长假期(病假医疗期、工伤停工留薪期、产假等)届满前等特殊情形时使用。

【注意事项】

  1. 事前催告并非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多为固定证据使用。

    2、区别“复工”与“复岗”的措辞,二者含义不同,前者包含后者且具有调岗的单方意思表示。

    3、报到时间应当界定为具体的年月日,而尽量避免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的字样,以避免因快递障碍导致通知界定的时间不明确,无法正常起算旷工日。

    4、多数用人单位在撰写此类通知时,均会注明:如未报到则按照旷工处理。由此一来,如员工收到通知后即来上班,则后期无法按照违纪进行惩戒;同时,前期的旷工也存在处理上的尴尬。因此,建议此类通知开篇先明确构成旷工的事实,然后再要求“立即”或“限具体时间上班”,此种描述一则表明用人单位并未放弃对已形成的旷工事实的认定,同时进一步明确后续的用工管理要求。

    5、如前所述,此类通知一般会注明:如未报到则按照旷工处理,并将根据规章制度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在此建议,如前期规章制度完善,可以不用事前明确后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操作,仅提示将按照规章制度执行即可。毕竟此通知的最终目的在于固定证据,而非震慑员工报到上班。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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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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