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复查通知书》
【使用说明】
用工管理实务中,针对病假员工的管理是用人单位面临的非常困难的问题。只要病假员工提交了病假资料,用人单位一般很难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因此,病假复查是用人单位确定病假真伪、管理病假员工的重要途径。病假复查的通知是用人单位启动病假复查程序的关键工具资料。
【注意事项】
1、病假复查必须以制度依据为依托,如果事前在管理制度中没有制度规定,则用人单位不能单方提起病假复查程序。
2、病假复查的时间应当客观合理,不能时间太短,更不能间隔太长,由此可能导致病假员工提前进行准备。
3、应当注明复查医院的具体地址。因为同一医院有可能存在不同的分院或住院部,因此,地址应当明确唯一。
4、应当明确用人单位一方的陪同人员的身份及电话,一则方便病假员工联系,二则在病假员工拒不配合的情形下,可以由陪同人员现场挂号证明用人单位一方到场。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会议纪要》(津高法[2019]296号)
8.劳动者医疗期满后继续请休病假的处理问题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继续请休病假的,应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1)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2)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进行劳动能力(复工)鉴定,如果劳动者不配合,或者经鉴定能够复工仍没有及时返岗工作的,用人单位主张依据企业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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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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