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岗协议书》
【使用说明】
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富余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对待岗或放长假的应当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并就有关内容协商签订专项协议。待岗属于劳动合同变更范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也是需要劳资双方协商一致的。因此,虽然目前用人单位以经营自主权为由采取单方待岗的措施在审判实务中也原则认可,但单方待岗的行为实际上是欠缺法律支持的。为此,签订待岗协议应当是待岗程序的必要环节。
【注意事项】
待岗协议书应当至少具备如下内容:
1、待岗原因:虽然签署了协议,但就待岗的理由或原因也应当进行明确,避免日后因待岗原因违法导致协议无效。
2、待岗期限:应当有具体的时间段,不建议长期待岗或设定一个不明确的待岗终止条件,如此将不利于后期对待岗人员的管理。
3、待岗期间待遇:待岗不同于停薪留职,原则上应当发放最低工资或生活费(具体可以参见地方劳动用工政策),社会保险也应当由用人单位缴纳。至于住房公积金,目前有些地方(天津)认为,劳动者待岗不属于在职状态,故可以停缴。
4、待岗期间管理:待岗不同于停薪留职,待岗期间员工是否能从事第二职业尚无定论,但绝对限制待岗员工从事有报酬的工作,仅凭微薄的待岗生活费又难以维持生计。因此,待岗期间是否从事第二职业应结合待岗生活费的标准进行设定。笔者建议应对待岗期间从事其他工作给予肯定,但应作好及时复岗工作的协调和事前约定,明确复工情形及复工流程,避免员工不配合复工时无法处理。
5、休假管理:待岗期间不存在工伤问题。同时,针对在岗状态对应的病假等假期原则上也不应再适用。根据带薪年假的规定,冲抵带薪年假的法定事由不存在待岗且也未罗列其他情形。因此,建议对当年度的年假问题在待岗协议中明确。
6、工龄累计:待岗期间劳动关系存续,应当明确连续工龄。
7、信息送达:因待岗期间企业无法有效掌握员工动态,因此应当明确相应联系信息,避免后期联系障碍导致企业无法有效管理待岗员工。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三十五条【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原创文章、谢绝转载。
作 者:宋辉律师
电话/微信:15022341177
电子邮箱:15022341177@126.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