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1/28 22:00:05 浏览次数:1289
【案情】
吴某为甲公司的销售顾问,其2012年入职甲公司时签署入职承诺一份,承诺中载明吴某知晓并遵守集团公司的全部规章制度及职业操守。2015年8月,因吴某违反职业规程,甲公司依据集团公司(乙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其作出辞退处理,吴某不服,以规章制度未经民主协商为由提起劳动争议。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乙二公司为关联企业,乙公司实际为甲公司的控股法人。但二者在劳动法上具有独立的用工主体资格,故乙公司的规章制度不能当然的适用于甲公司。据此,甲公司以其关联企业的规章制度处理员工应属违法。
法院审理认为:母公司的规章制度非经转化程序,不能适用于子公司。子公司员工享有劳动法赋予的对规章制度的民主协商权利及知情权,据此,甲公司解除行为无法律依据,其应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
【评析】
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法院中关于转化程序的描述,正是劳动法中规章制度的民主协商和公示程序。在公司法领域,股东意志可以通过股权控制在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得以实现,但关系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限定在用人单位的范畴之内,集团公司或母公司的规章制度没有直接适用的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此一误区在集团公司的用工管理实务中经常出现,应当引起足够重视。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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