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师

关联企业转签劳动合同的次数是否累计

发表时间:2022/01/28 21:52:05  浏览次数:1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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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孟某2010年与甲公司签订期限自2010年8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的劳动合同,该合同期满后,孟某又与乙公司签订期限自2012年8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的劳动合同。甲乙二公司为关联公司,第一份劳动合同期满后,甲公司未支付经济补偿金。2014年7月31日,乙公司通知孟某不再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孟某认为其已经连续两次与同一集团的用工主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乙公司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乙公司单方终止后,孟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乙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经仲裁调查,孟某社会保险转入乙公司的理由为“工作调动”。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乙公司于劳动合同期满后,有权单方终止劳动合同,但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应自2010年8月1日开始起算。故孟某主张违法终止于法无据,本委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非本人原因在关联企业之间轮转签订劳动合同的,其工作年限应累计计算。鉴于孟某甲公司离职时系工作调动,故其订立劳动合同的次数也应累计计算,据此,孟某已经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乙公司作为最后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综上,乙公司单方终止劳动合同违法,应属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评析】

    劳动法律师认为:本案中法院的论证缺乏说理性。关联企业轮转签订劳动合同的工龄应当累计,此点当无异议。但法律并未将统一集团的不同独立的用工主体进行混同,因此,工龄累计不能扩大适用范围,关联企业间订立劳动合同的次数不能叠加。因此,仲裁的结果应是本案的合法结局。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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