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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转签劳动合同工龄是否累计∣劳动法律师

发表时间:2022/01/28 05:52:50  浏览次数: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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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张某为甲公司防损专员。其与甲公司连续签订3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于2014年8月14日期满。合同期满后,张某与乙公司签订3年期限劳动合同,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均为发生变化。2015年8月,张某因甲公司无故欠薪提出辞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乙公司同意支付补偿金,但不同意将甲公司的7年工作年限予以累计。经仲裁庭审查明,甲乙二公司均由同一股东控股,乙公司承认其与甲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张某与甲公司的劳动合同因期满而终止,此后张某继续为甲公司关联工资提供同样的劳动,故其在甲公司的工作年限应由乙公司继续承继,故张某经济补偿金应累计计算甲公司的工作年限。

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5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张某非因本人原因用工主体发生变化,其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而原用人单位未向其支付经济补偿,故在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应当加入甲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乙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评析】

    劳动法律师认为:本案中系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终止情形应视为非劳动者本人原因,但实践中某些用人单位为防止劳动者原工作年限计入新工作单位,往往通过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等手段迫使劳动者“工作年限清零”,而在此情况下,应重点考虑劳动者的工作状态是否发生实质变化,如仅仅辞职而原工作岗位和地点仍未变化,则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也应当连续计算。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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