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师

借调模式下员工的劳动报酬应由谁支付

发表时间:2022/02/03 09:55:35  浏览次数: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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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李某与甲公司自2009年8月1日起签订期限自2009年8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的劳动合同。2010年11月,李某被安排至甲公司的合作单位乙公司从事销售支持工作,每月工资由乙公司支付,并由乙公司向李某支付社会保险费用,再由李某将费用转至甲公司社保账户,缴纳其社会报保险。李某与甲公司自2011年8月1日起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3年9月,李某被乙公司以不胜任工作为由退回甲公司。此后,因与甲公司就退回后工资待遇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故李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乙二公司连带支付工资差额。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李某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其与乙公司虽然存在借调用工事实,但其主张的工资差额期间已不在乙公司处工作,故其要求乙公司支付工资差额的请求不予支持。因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报酬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故甲公司按照此标准支付工资并未违法,其李某主张工资差额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甲乙二公司存在借调用工事实,各方对此均不持异议,故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借调期间劳动报酬的支付,应由借调主体进行协商,在协商不明或无协商的情形下,借出单位和借用单位均可承担支付义务。本案中,李某主张的工资差额包括乙公司支付的劳动报酬与最低工资标准之间的差额和乙公司每月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用两部分组成,社保费用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最低工资差额部分,因李某退回后的工作内容与乙公司借调期间不同,故其按照在乙公司正常工作期间的标准主张差额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评析】

   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借调用工目前并无直接的法规文件予以明确指引,完全在于借调各方(员工、借出方、借用方)的协议约定,在无约定的情形下,只能按照劳动法的相关基本规定予以处理。如果李某主张的工资在借调期间,则甲乙二公司均应承担支付义务,届时可能存在参照劳务派遣连带责任的方式予以处理。另外,本案中李某认可借调事实,但如其对借调状态予以否定,则容易产生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届时,不排除被动认定劳动关系或双重劳动关系认定的问题。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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