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用工的劳动争议管辖权如何认定
【案情】
韩某2010年入职甲公司任促销员工作。甲公司注册地为上海市徐汇区,但韩某的实际工作地为北京市东城区。2012年,韩某因甲公司辞退行为向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该委于2012年7月9日作出裁决,认定甲公司解除行为违法并由其向韩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8000元。2012年7月11日,甲公司在上海市徐汇区就此裁决提起诉讼,同日,韩某在北京市东城区提起诉讼,此后,上海徐汇法院与北京东城法院就管辖权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北京东城法院就此争议函报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和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对案件均享有管辖权。在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为了查清案件事实,保证裁判的统一性,宜由同一法院并案审理。考虑到劳动合同履行地及劳动者一方住所地在北京市,双方亦是先由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为方便劳动者诉讼,便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并案审理为宜。裁定如下:指定甲公司诉韩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评析】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仲裁阶段确定的管辖原则是“劳动合同履行地优先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申请仲裁的,并不分时间先后,都是劳动合同履行地优先管辖。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双方就同一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法院。由此可知,法院诉讼阶段的劳动争议管辖原则是“先受理优先管辖”。本案中劳动争议诉讼是同时立案,故最高人民法院才进行了指定管辖。但如果此案中甲公司在上海优先立案,则劳动者应诉则陷入被动。因此,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在异地用工的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阶段,无论仲裁结果劳动者是否满意,一般均建议第一时间在劳动合同履行地立案,然后再根据用人单位是否继续诉讼的反馈,考虑应诉或撤诉。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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