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师

关联企业转签劳动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

发表时间:2021/10/06 21:48:00  浏览次数: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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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张某2015年7月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7900元。仲裁庭审中,张某提供甲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一份,该证明载明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甲公司辩称:张某劳动关系由甲公司转入其关联公司乙公司,终止证明系办理保险关系转移使用,不能作为劳动合同解除依据,同时提供张某与甲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一份,该协议载明张某调入乙公司,其在甲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仲裁庭审查明:解除证明与协议书均为2015年5月18日签订,张某在甲公司的最后工作日为2015年5月20日,此后张某未到甲公司及乙公司工作。现张某社保保险已经转至个人账户。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解除应承担举证责任,现甲公司无法就解除证明书中载明的协商一致解除进行举证,故应认定其解除行为违法,据此裁决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提供的解除证明与甲公司提供的协议书内容矛盾且签署时间同步,结合庭审询问,可以证实甲公司与张某转签劳动合同的协商过程,据此,不能认定甲公司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鉴于张某并未到乙公司就职,故应认定甲公司与张某劳动合同属于解除状态,在双方均无法就解除理由进行充分说明的情形下,本院认定双方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为用人单位提出协商一致解除,故甲公司应依法向张某经济补偿金。

【评析】

劳动法律师认为:本案争议因关联企业转签劳动合同而起。实操中,在签署离职、转签文件的同时,应由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同时签订劳动合同,因劳动关系以提供劳动为认定标准,在新劳动合同签订后,即使劳动者未提供劳动,也不会对转入企业造成影响,相反,原劳动合同解除后,劳动者无故缺勤的行为也可得到有效规制。因此,三种文件(解除、工龄累计承诺、新合同)同时形成,尽量减少或杜绝转签衔接的空挡,可以最大限度降低员工反悔导致的风险。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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