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1/10/13 09:08:07 浏览次数:213
【法规标题】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补缴执法文书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效力级别】天津市劳动用工政策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津人社办发〔2015〕163号
【实施时间】201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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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津人社办发(2015)163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补缴执法行为,促进执法文书合法、准确、规范使用,明确补缴责任、维护职工权益,经研究,决定对社会保险费补缴执法文书进行规范,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社会保险费补缴执法文书
市和区(县)联合执法办、市社保中心及各分中心统一使用新制定的《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书》、《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名册》及《强制执行申请书》。《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联合执法文书管理办法及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联合执法文书样式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49号)中《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处理决定书》、《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强制执行申请书》停止使用。
二、关于跨区(县)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问题
对于用工所在地与参保地不一致的举报投诉,由用工所在地社会保险缴费联合执法办公室立案调查。用工所在地社会保险缴费联合执法办公室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商请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投诉人缴费基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配合,并出具加盖公章的基数核定资料;用工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此作出的《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书》,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予以认可、并按规定办理补缴手续。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