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1/10/13 09:08:25 浏览次数:234
【法规标题】关于调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实现自谋职业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效力级别】天津市劳动用工政策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津人社局发〔2014〕87号
【实施时间】201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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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实现自谋职业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4〕87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作用,进一步促进失业人员实现自谋职业、灵活就业,现就调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实现自谋职业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可一次性领取不超过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待达到享受月数的次月,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二、就业困难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灵活就业,可一次性领取不超过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待达到享受月数的次月,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三、本通知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2019年10月31日废止。
201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