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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请指南

发表时间:2023/02/19 08:18:49  浏览次数: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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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名称】南开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请指南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文件

【颁布单位】南开区司法局

【发文字号】——

【实施时间】2023.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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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为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行政复议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详见《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二、申请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2、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5、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6、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7、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三、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四、 申请行政复议应提交的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按统一格式填写,一式两份,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确认,日期请统一填写提交申请书当天的日期)。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公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法人或其他组织: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②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③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能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如有委托代理人,需填写授权委托书,代理人为自然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为律师的,提供律师所函原件及律师证复印件。

(三)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许可、确认、行政处罚决定等;复议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交必要证据资料)复印件。

(四)其他必要证据材料可一并提交。

五、行政复议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请携带有效授权委托手续)至南开区司法局行政复议中心现场提交;

2、邮寄申请:请将申请材料邮寄至天津市南开区司法局南开二纬路24号 行政复议立案科收;

3、网上申请:请将申请材料扫描件发送至电子邮箱:nkqsfj_lak@tj.gov.cn

六、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22-27337277转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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