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经济运行 33 条”涉税政策实施细则
【标题名称】“稳经济运行 33 条”涉税政策实施细则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颁布单位】国税总局
【发文字号】——
【实施时间】2023.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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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目录
一、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二、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船税政策
三、海外仓出口退税政策
四、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 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五、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征增值税政策
六、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七、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八、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九、沪港通、深港通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政策
十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
十二、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适用对象】
购置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
【政策内容】
对购置日期在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 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享受条件】
1.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 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 下简称《目录》) 实施管理。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的, 列入《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 汽 车、燃料电池汽车,属于符合免税条件的新能源汽车。
2.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3.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可按 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 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 27 号) 继续适用免征车 辆购置税政策。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其他事项,按照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 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1 号) 、《工业和信息化 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 术要求的公告》(2021 年第 13 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27 号)。
二、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船税政策
【适用对象】
购置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
【政策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船税。
【享受条件】
1.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 (含增程式) 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纯电动乘用车 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2.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 1 ) 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 (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2)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
( 3 )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
(4)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在产品
质量保证、产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安全监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
【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四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 〕74 号)。
三、海外仓出口退税政策
【适用对象】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业务的电商企业
【政策内容】
对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的货物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消费税。
【享受条件】
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存入海外仓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 号)。
四、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 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适用对象】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政策内容】
自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 过 30 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 超过 10 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 10 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 免征增值税。
3.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 以差额后的 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 年第 1 号)。
五、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征增值税政策
【适用对象】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政策内容】
自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 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预征率预缴 增值税。
【享受条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 年第 1 号)。
六、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适用对象】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政策内容】
1.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5%抵减应纳税额。
2.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0%抵减应纳税额。
【享受条件】
1.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 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 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印 发)执行。
2.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 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 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印发)执行。
3.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 关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39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 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 年 第 1 号)规定的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 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 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4.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 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87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2023 年第 1 号)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 确认适用 10%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 提交《适用 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 年第 1 号)。
七、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适用对象】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合伙人和天使投资个人
【政策内容】
(一)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符合条件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 企业) 满 2 年(24 个月) 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 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 业) 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 年的,
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 70%抵 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 当年不足抵扣的, 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 70%抵 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 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 技型企业满 2 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 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 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 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 扣。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 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 36 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 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享受条件】
1.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1 ) 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 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 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 10 部门令第 39 号) 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 法》(证监会令第 105 号) 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 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 3 ) 投资后 2 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 50%。
2.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1 ) 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 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 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 ,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 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2) 投资后 2 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 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 50%。
3.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1 )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 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 200 人,其中具有大学 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 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 均不超过 3000 万元。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 间,上述 “从业人数不超过 200 人”调整为 “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 “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 3000 万元”调整 为 “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 5000 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 5 年(60 个月)。
(4) 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 2 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 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 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 20%。
4.股权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 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 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5.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已投资满 2 年及新发生的投资,可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 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 〕55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 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 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
关政策条件的公告》(2022 年第 6 号)规定适用税收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 年第 43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2022 年第 6 号)。
八、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适用对象】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政策内容】
自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我市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 50%征收资 源税(不含水资源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 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 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享受条件】
1.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 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 ÷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 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两个条件的, 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 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 “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 10 号) 第 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 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 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 可叠加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 “六税两 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 10 号) 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 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 “六税两费” 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 10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 “六税两费” 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2 年第 3 号) ;
3.《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 施 小微 企 业 “ 六税 两 费 ” 减 免 政 策 的 通 知 》 (津 财 规 〔2022〕5 号)。
九、沪港通、深港通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适用对象】
转让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的内地个人投资者
【政策内容】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内地个人投资者转让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 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93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 策的公告》(2023 年第2 号)。
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政策
【适用对象】
从上市公司取得股票期权所得、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的居民个人
【政策内容】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符合相关条件的,在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 税。
【享受条件】
居民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股票期权所得、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42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2 号)。
十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
【适用对象】
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政策内容】
房地两税困难减免税属于核准类减免,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经逐级审批执行。
【享受条件】
符合津税发〔2019〕78 号文件规定的自然年度内完全停产停业的纳税人。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国发〔 1986〕 90 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 令第 483 号);
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加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税发〔2019〕78 号)。
十二、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
【适用对象】
符合条件的居民个人
【政策内容】
自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出售自有住 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 1 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 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 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 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 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 得税。
【享受条件】1.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
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 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2.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30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 年第 21 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