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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关于简化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4/02/29 09:02:34  浏览次数: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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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名称】市人社局关于简化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效力级别】天津市劳动用工政策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社局

【发文字号】津人社办发〔2024〕5号

【实施时间】2024.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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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更好服务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进一步扩大我市企业年金制度覆盖范围,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14〕60号)以及《市人社局等6部门关于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4〕1号)等相关规定,现就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手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备案编码

建立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编码,作为企业年金方案已报送依据。

二、推行线上备案

对于内容相对简单的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可通过天津市人社局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线上自助备案。自助备案时,用人单位应按照《天津市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简版》,填写方案主要内容,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即时生成以备案编码为水印的《天津市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简版》PDF文件,备案即时生效。市人社局不断优化企业年金自助备案系统,提升服务效能。

三、优化线下备案

对于内容相对复杂的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仍可通过现有线下渠道,到市人社局或区人社局履行备案手续,备案复函中应体现备案编码。每月10日前,各区人社局应填写《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统计表》,将上月线下备案情况及时上报市人社局。

附件:1.天津市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编码规则

      2.天津市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简版

      3.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统计表

2024年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天津市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编码规则

天津市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编码共18位,前三位为固定大写英文字母TQF,代表“天津市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第四至五位为大写英文字母或数字,代表备案受理单位缩写;第六位为数字,0代表线上、1代表线下;第七位至第十四位为数字,代表备案日期;第十五位至第十七位为数字,代表备案编号;第十八位为数字(仅限于1、2、3),“1”代表订立、“2”代表变更、“3”代表终止。

备案受理单位缩写编码表

备案受理单位

缩写编码

备案受理单位

缩写编码

市人社局

SJ

滨海新区人社局

BH

和平区人社局

HP

东疆人社局

B1

河西区人社局

HX

生态城人社局

B2

南开区人社局

NK

经开区人社局

JK

河东区人社局

HD

保税区人社局

BS

河北区人社局

HB

高新区人社局

GX

红桥区人社局

HQ

武清区人社局

WQ

东丽区人社局

DL

宝坻区人社局

BD

津南区人社局

JN

宁河区人社局

NH

西青区人社局

XQ

静海区人社局

JH

北辰区人社局

BC

蓟州区人社局

JZ

 

天津市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

简版

单位名称:                                (1)

备案编码:                          (自动生成)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2)

第一条 为保障和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水平,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建立人才长效激励机制,增强用人单位凝聚力,促进用人单位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等国家政策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                   (3)(以下简称本单位),以及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                 (4)。

第三条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单位缴费的列支渠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由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      (5)将全部缴费款项按时、足额汇至托管人开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

第四条 职工个人缴费标准为    (6)的        (7)。单位缴费总额为           (8)的         (9),每年不超过本企业工资总额的8%,并按照        (10)的    (11)标准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剩余部分记入企业账户。

第五条 单位当期缴费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平均额的5倍。超过平均额5倍的部分,记入企业账户。

第六条 企业账户余额       (12)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分配差距按照企业当期缴费分配差距的规定执行。具体方式为:     (13)。

第七条 职工与本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个人账户转移或者保留。

(一)职工与本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新就业单位已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其个人账户权益应当转入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或者职业年金计划管理;

(二)职工与本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且未就业、新就业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其个人账户:  

       (14)。

第八条 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按以下规则归属职工个人。未归属于职工个人的部分,记入企业账户。

权益归属核算时点

N

归属比例

职工与本单位解除

劳动合同(15)

N<  年

××%

  年≤N<  年

××%

...

...

N≥  年

××%

企业年金方案终止

100%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

100%

非因职工过错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因企业违反法律规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100%

劳动合同期满,由于企业原因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100%

备注:

1.N是指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不得超过8(含)。

第九条 正常账户的账户管理费由本单位缴纳。保留账户管理费     (16)。退休职工个人账户管理费     (17)。

第十条 因订立或者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职工向本单位提出诉求,本单位妥善做好工作。

第十一条 本方案自    年 月 日(18)起实施。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以及国家颁布的企业年金方案范本执行。

填写说明

(1)自动填写。单位名称。

(2)自动填写。备案日期。

(3)自动填写。与(1)一致。

(4)单选。选项为:与本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试用期满的职工、本单位核心职工(具体名单通过企业内部决策程序确定)。

(5)单选。选项为:按月、按季度、按年。

(6)单选。选项为:本人本年度工资、本人上年度工资、本人社保缴费基数、固定额。

(7)根据(6)的选项对应填写:

如选择“本人本年度工资”、“本人上年度工资”、“本人社保缴费基数”,(7)需填写    %;

如选择“固定额”,(7)需填写    元。

(8)单选。选项为:本年度参加年金计划人员工资总额、上年度参加年金计划人员工资总额、参加年金计划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固定额。

(9)根据(8)的选项对应填写:

如选择“本年度参加年金计划人员工资总额”、“上年度参加年金计划人员工资总额”、“参加年金计划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9)需填写    %;

如选择“固定额”,(9)需填写    元。

(10)单选。选项为:参加年金计划人员个人缴费基数、固定额。

(11)根据(10)的选项对应填写:

如选择“参加年金计划人员个人缴费基数”,(11)需填写    %;

如选择“固定额”,(11)需填写    元。

(12)单选。选项为:每年度、适时。

(13)根据(12)的选项对应选择:

如选择“每年度”,(13)需单选:

方式1:企业账户余额÷本单位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数量(包括□正常缴费账户、□退休支付账户、□离职保留账户(多选));

方式2:企业账户余额×(个人账户余额÷本单位企业年金基金资产总额);

方式3:企业账户余额×(最后一次单位缴费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金额÷最后一次单位缴费总额);

如选择“适时”,(13)自动选择:具体时间、方式通过企业内部决策程序确定。

(14)单选。选项为:

方式1:转入本计划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统一管理,保留账户的账户管理费从职工个人账户中扣除。

方式2:作为保留账户在本计划中继续管理,保留账户的账户管理费(□由本单位负担、□从职工个人账户中扣除(单选))

(15)填空。

N<    年,归属    %;

    年≤N≤    年,归属    %;(可增加或减少)

N≥    年,归属100%。

(16)单选。选项为:从职工个人账户中扣除、由本单位负担。

(17)单选。选项为:从职工个人账户中扣除、由本单位负担。

(18)填空。起始执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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