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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司法局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落实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4/03/02 07:00:06  浏览次数: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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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名称】天津市司法局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落实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效力级别】天津市司法文件

【颁布单位】天津市司法局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发文字号】津司发〔2022〕16号

【实施时间】202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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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各区司法局、财政局、税务局,市法律援助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25号)(以下简称“公告”)相关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市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法律援助机构负责支付法律援助补贴。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到其坐落地的税务部门办理法律援助补贴劳务报酬申报单位名单采集,未办理税务登记的法律援助机构需先办理扣缴税务登记。税务部门通过“法律援助补贴劳务报酬申报单位名单管理系统(ITS)”采集法律援助补贴申报单位信息,并做好相关申报辅导工作。

二、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法律援助人员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符合标准,应当及时足额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并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为获得补贴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免税申报,同时做好补贴发放明细备查。

三、法律援助补贴免税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公告》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在《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已征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税款或予以退还,纳税人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将专用发票追回后申请办理免税;按照《公告》应予免征的个人所得税,在《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由扣缴单位依法申请退税,税务部门应予以配合。

四、群团组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按照上述规定为法律援助人员办理免税申报和退税,并将法律援助补贴获得人员的相关信息报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

五、司法行政、财政、税务部门应压实工作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加强沟通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不断优化工作流程,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总结推广法律援助补贴免税政策的先进经验,确保法律援助补贴免税政策落地。

市司法局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2022年10月9日

 

关于《关于落实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做好《关于落实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组织实施工作,现就文件相关情况作如下解读:

一、《通知》的制定背景

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正式实行,其中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2022年8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25号)》。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关于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25号)》的相关要求,进一步激发法律援助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法律援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市司法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结合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共同研究我市具体贯彻落实举措,制定起草了《通知》。

二、《通知》的重要意义

《通知》围绕我市现行法律援助补贴发放工作程序,进一步规范了法律援助补贴发放流程和模式,明确了免税申报流程、退税的办理、信息共享和群团组织参照执行等内容,对于调动律师等法律援助人员积极承办法律援助事项,促进法律援助质量提高,更好的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法律援助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由五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规定了法律援助补贴的发放主体及发放准备相关工作;第二部分主要规定了法律援助补贴的发放方式及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职责;第三部分主要规定了法律援助补贴免税政策实施时间、退税流程及扣缴单位的责任;第四部分主要规定了群团组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如何办理免税申报和退税;第五部分主要规定了司法行政、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的工作责任和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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