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1/10/12 22:32:14 浏览次数:279
【法规标题】关于对《关于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和生活护理费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效力级别】天津市劳动用工政策
【颁布单位】原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津劳办(2005)11号
【实施时间】20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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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津劳办(2005)11号
关于对《关于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和生活护理费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塘沽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和生活护理费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住院治疗期间是否需要生活护理、生活护理的形式及标准,可由用人单位自行确定。
二、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其工资收入标准为工伤职工负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实得工资;其福利待遇应当包括防暑降温费,冬季采暖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丧葬补助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房屋补贴。
此复
二〇〇五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