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法规标题】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效力级别】天津市劳动用工政策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津人社办发〔2017〕65号
【实施时间】2017.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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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关于印发局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市外国专家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3月15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天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14〕54号),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市外专局、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处室(单位)”)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方案。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应急预案体系
第五条 局应急预案体系由局总体应急预案、分项应急预案、专项业务应急预案和基层单位应急预案组成。
总体应急预案是我局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全局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安排,由局应急办制定。
分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局系统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针对重要工作开展、大型活动保障等工作的预案,由局相关职能处室或局属单位牵头起草。
专项业务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我市某一类型突发事件,且与我局业务职能相关,由我局相关职能处室或局属单位牵头起草。
基层单位应急预案是局属各单位为应对单位突发事件制定的预案,由局属各单位制定。
第六条 针对突发事件应对的应急预案,不同层级的预案内容各有所侧重。
局总体应急预案、分项应急预案、专项业务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信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
单位应急预案应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第七条 应急预案编制处室(单位)可结合本部门具体情况,编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内容一般包括风险隐患分析、处置工作程序、响应措施、应急队伍和装备物资情况,以及相关单位联络人员和电话等。
第三章 预案编制
第八条 各处室(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应遵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
(二)坚持专业处置、部门联动,保持应急预案间的衔接配合;
(三)符合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际,适应本处室(单位)风险状况和具备的应急能力;
(四)应急预案格式规范、要素齐全、内容完整、行文简洁规范,应急措施科学、具体,操作性强。
(五)有涉密内容的,应标注密级,严格按照保密规定管理。
第九条 各处室(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一般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事件分级和工作原则等。
(二)组织体系。包括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现场指挥机构和专家组等。
(三)监测与预警。包括监测措施、预防手段、预警分级标准、预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响应措施等。
(四)应急处置。包括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分级响应、处置措施、信息发布、应急结束等。
(五)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
(六)应急保障。包括队伍、经费、物资装备、应急基础设施和相关技术保障等。
(七)宣传培训和演练。包括应急宣传教育、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等。
(八)附则。包括名词术语、责任与奖惩、预案管理等。
(九)附件。包括工作流程图、相关单位通讯录、应急资源情况一览表等。
第十条 各处室(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小组,由行政分管领导负责,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二)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对本处室(单位)易引发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对现有应急资源和应急能力进行评估。
(三)起草过程中,应当征求应急预案所涉及单位的意见。与公众权益密切相关的,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四)根据预案编制需要,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专家和其他有关专家对预案进行评审,修改完善后报审。
第四章 审批、备案和公布
第十一条 各预案编制单位应做好应急预案报审、发布和备案等事项。
局部门总体应急预案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意见后,经局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以我局名义印发。
分项应急预案、专项业务应急预案需经局应急办审核后,由起草单位报分管局领导审定,必要时经局重要会议审议后以局名义印发。特殊情况下,部分专项业务应急预案报请市政府批准印发。
各处室(单位)主办或承办大型活动的应急预案,参照专项业务应急预案的审批程序办理,以活动组委会或本处室(单位)名义印发。
基层单位应急预案由局应急办审核,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后,以本单位名义印发。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印发后,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于20个工作日内做好预案备案工作。
局总体应急预案报送市政府备案;分项应急预案、专项业务应急预案和基层单位应急预案报局应急办备案,必要时报市政府备案;大型活动应急预案报送市应急办和公安部门备案,并抄送局应急办备案。
应急预案备案应当同时报送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
第五章 应急预案演练、培训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建立完善应急预案演练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年度演练计划,适时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局总体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至少演练1次,由局应急办组织开展;分项应急预案、专项业务应急预案每2年至少演练1次,由各分项、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会同局应急办及应急预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由活动承办单位在活动举办前至少演练1次;基层单位应急预案的应急演练应结合实际,突出重点,适时开展。
第十四条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组织演练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十五条 局应急办要会同各相关部门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定期对应急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并应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全局培训的重要内容。
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的应急预案,局应急领导小组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普及材料,向广大干部职工和群众免费发放。
第六章 评估和修订
第十六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评估制度,定期对预案内容进行分析评价,实现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七)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公布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局应急办负责全局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规划,督促指导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落实。相关处室(单位)负责推动分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局应急办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