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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促进灵活就业人员接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1/10/12 22:45:41  浏览次数: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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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关于进一步促进灵活就业人员接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通知

【效力级别】天津市劳动用工政策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津人社局发〔2017〕16号

【实施时间】2017.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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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关于进一步促进灵活就业人员接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切实维护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障权益,减轻参保缴费负担,推动全民参保计划深入实施,现就进一步促进灵活就业人员接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具有本市户籍,1993年1月1日后已参加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从事灵活就业中断缴费的人员,可在本人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区的社保经办机构个人缴费窗口,直接补缴灵活就业期间中断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参保人员在个人窗口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经本人申请,记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可不缴纳保值费。

三、2017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公布前,个人补缴2016年12月31日之前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保值费不提高,标准仍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2015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16年度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61号)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7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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