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1/23 19:10:52 浏览次数:669
【案情】
甲公司为物业服务公司,2020年2月10日,政府要求其承接天津市某区某街无物业服务公司的老旧居民小区的疫情防控服务工作。2020年2月13日,甲公司面向社会招募志愿者,工资按天结算,具体从事小区的居民测量体温、扫码登记、维护小区人员、车辆出入秩序等工作。袁某应聘志愿者岗位,自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5月13日在岗,5月13日甲公司通知其结束疫情防控工作。2020年5月31日,袁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由甲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甲公司辩称:其在招录袁某时就口头约定疫情工作是根据国家要求执行的,如果疫情缓解可以撤离志愿者,因此其在收到政府的告知后,解除志愿者的工作符合法律规定,故不同意袁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受政府委托管理没有物业的居民小区,招录的是志愿者,是临时性工作,并非其员工,故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袁某)于2020年2月14日受被告(甲公司)指派在××区××街道××小区从事疫情防控工作,该岗位属特殊紧急情况设置的临时性岗位,该岗位于疫情结束后即取消。所需费用由××区××街道办事处从政府防疫资金中支付,根据××区新冠疫情情况,原告从事疫情防控工作至2020年5月13日结束。原告与被告之间法律关系是疫情防控特殊紧急情况下形成的,不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调整。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确认劳动关系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等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
袁某与甲公司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事实状态,是在疫情防控的特殊背景下形成的。虽然形式上符合认定劳动关系的特征,但双方确无建立劳动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袁某领取的甲公司的报酬,也从政府防疫资金中支付,故双方不具有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袁某与甲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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