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师
联系我们

免费咨询电话:

1868888888

1558888888

E-mail:

8888888@126.com

8888888@qq.com

如何分配确认劳动关系争议的举证责任

发表时间:2021/10/05 17:21:25  浏览次数:584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案情】

2018年7月,杨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与甲公司自2018年5月14日起存在劳动关系。杨某述称:2018年5月14日其入职甲公司从事厨师工作,因甲公司燃气爆炸导致烧伤,由于工伤认定程序中无法认定劳动关系,故提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甲公司辩称:2018年5月14日杨某是在面试实操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的燃气爆炸事故,由此受到伤害。故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不同意杨某仲裁请求。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亦认可杨某面试的岗位为厨师,且受伤地点为该公司办公地点,故可以认定杨某接受甲公司的劳动管理,其所提供劳动系甲公司的工作业务组成部分,现甲公司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主张当日系对杨某进行面试,但并未就其主张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杨某与甲公司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杨某与甲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一般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交换劳动与报酬而形成的持续性的、较为稳定的社会关系。然而在本案中,依杨某所述,其于2018年5月14日入职甲公司从事厨师工作,当日即发生事故,产生纠纷,故就本案而言,双方不具备通常情形下认定劳动关系所依据的周期性的、规律性的工资支付、考勤管理及社会保险缴纳等客观因素,进而无法苛求劳动者就双方存在持续、稳定的关系承担举证责任。鉴于杨某系在依甲公司要求、为甲公司提供劳动过程中受伤,在此情形下,甲公司主张双方仅为面试而并非劳动或劳务关系,应就此举证证明。现甲公司未能就此提举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仲裁采纳杨某的主张,认定双方自2018年5月14日起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评析】

在常规举证模式下,劳动关系的确定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故一般情况下,应由劳动者就存在劳动关系进行初步举证,例如提供工服、流水、社保记录等劳动关系的表象证据资料。但本案确实较为特殊,在双方接触之初即发生伤害事故,故在甲公司予以否定的情形下,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确实存在真伪不明的问题。但正如法院所述,案例中的杨某无法就常规劳动关系的证据进行举证,另外,作为用人单位的甲公司,如果是面试过程中出现问题,其应当且能够提供面试的相关资料,至少应有入职登记一类的资料,但其没有提供确实有悖常理,故仲裁和法院作出有利于劳动者的确认劳动关系的结论,应属无误。

【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五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版)

第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宋辉律师

   电话:15022341177

   邮箱:hrlaw123@126.com

   网址:http://www.022ldf.com/

文章评论
发表评论:(匿名发表无需登录,已登录用户可直接发表。) 登录状态: 未登录,点击登录

                                                      津ICP备202200031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