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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三类企业”的确认劳动关系之诉,是否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天津劳动法律师

发表时间:2022/01/23 19:29:38  浏览次数: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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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张某(男)于2020年7月31日年满60周岁。2019年2月,张某要求其所属单位甲公司为其补缴2011年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的社会保险。甲公司认为其自2011年开始经政府主导改制退出市场,当时与张某协商准备将其社保关系转入职工托管中心账户,但因张某拒绝导致社保断缴,故不同意为其补缴社保,也不认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张某为此向社保部门投诉主张补缴社会保险,但因其无法证明与甲公司持续存在劳动关系,故被告知应先行提起确认劳动关系诉讼。为此,张某于2019年5月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自1996年1月至2019年5月(提起仲裁之日)存在劳动关系。甲公司仲裁辩称:因公司系政府主导改制退出市场,故双方争议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仲裁以此为由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张某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提出的确认劳动关系之诉,不属于因“三类企业”在退出市场过程中引发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工伤赔偿等争议。故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现甲公司认可张某自1996年入职该处工作,后期并未向其作出任何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甲公司虽抗辩张某拖欠社保费用个人部分,但该情形并非否定劳动关系的法定理由,故张某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予以支持。

【评析】

确认劳动关系之诉,是劳动争议诉讼中的特殊类型。特别是针对计划经济体制时代下老旧企业的历史遗留等问题,在涉及工伤认定、补缴社保公积金等程序中均涉及劳动关系起止时间的确认事宜。本案中法院将确认劳动关系诉讼作为特殊类型予以单独处理,并未受改制或退出等因素的影响,此种认定值得肯定。但实务中也存在相当数量以改制为由认定非法院受理范围的案例。据此,针对此类争议,劳动者应通过最短的时间确定维权方向,即法院认定不属于受理范围后,不应再考虑上诉,而应将法院认定的结论作为政府解决或信访的基础文件。相反,如法院进行了实体认定,则按照确认的结果,进行正常的劳动争议程序。在此应当提示劳动者注意是:一旦法院实体认定作出了对劳动者不利的结论,则劳动者一方将陷入被动,届时将出现无法再向其他部门投诉的不利局面,故在此提示劳动者应慎重启动此类争议的仲裁诉讼程序。

【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

(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

(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

2.【政府部门主导改制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因企业自主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对于政府部门主导的企业改制引发职工下岗、内退、买断工龄或者整体拖欠工资等争议,以及“三类企业”在退出市场过程中引发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工伤赔偿等争议,应告知当事人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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