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1/23 19:32:32 浏览次数:951
【案情】
2018年11月9日,吴某以甲洗浴中心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争议,要求确认双方在2018年3月至2018年11月存在劳动关系,并由甲洗浴中心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并补缴社会保险。甲公司辩称:双方为合作关系,吴某在其洗浴中心负责按摩、推拿、搓澡等工作,其服务收入由顾客计入洗浴费用,由我中心扣除40%的费用后向吴某一次性结算,结算周期一般在10至15天左右。双方之间无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故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经本委查明,吴某系由朋友介绍进入甲洗浴中心从事相关洗浴服务事宜,其平日不接受甲洗浴中心的管理且独立结算服务费用,故双方之间未形成劳动法意义上的用工管理事实,据此,吴某以劳动关系为基础向甲洗浴中心主张相应权利,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获取的报酬是其与甲洗浴中心就洗浴按摩收入的分成,而非其通过劳动而获取甲洗浴中心的劳动报酬,故双方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吴某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案例中吴某与甲洗浴中心并未形成人身依附性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故仲裁和法院不予认定劳动关系,并无不当。但此案尚无法作为类案处理,实务中:私人教练、厨师、美容院技师、美发师等,均存在类似的情形,但认定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即为实际用工,无论何种灵活性岗位,只要符合相应认定劳动关系的条件,仍应确认存在劳动关系。
【法规】
《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
6.【认定劳动关系的基本要素】确定当事人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可以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2)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
(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性劳动报酬;
(4)劳动者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组织体系中从事劳动,而不是从事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
(5)劳动者无权将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6)生产资料一般由用人单位提供;
(7)劳动者提供的劳务是继续性的而不是一次性的;
(8)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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