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1/23 19:55:14 浏览次数:618
【案情】
2018年10月24日,马某以甲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为证实自身主张,马某提交甲公司盖章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原件。甲公司辩称:其与马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其接受关联公司乙公司委托,为其员工马某代缴社会保险。为证实自身观点,甲公司提供其与乙公司的委托代缴社保函(原件)、马某与甲公司的书面劳动合同(复印件)及甲公司职工名册。同时主张:马某的工作地点为乙公司所在地。马某则不确认劳动合同书其签名的真实性,对劳动合同不予认可。针对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甲公司称是为配合马某办理失业保险使用。经仲裁查明:马某每月工资由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支付,该法定代表人同为甲乙二公司股东。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马某提交的解除证明有甲公司盖章确认,虽甲公司对此进行解释但马某不予认可。且劳动法不禁止双重劳动关系,故甲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反驳其与马某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否认马某系其职工,其仅受案外人乙公司委托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及劳动关系的解除手续。但本院认为,一方面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另一方面甲公司也不是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派遣公司;其提供的劳动合同系复印件,本院不予采信。
【评析】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实际上就是劳动合同复印件和解除证明书原件的证据认定问题。正如仲裁所述,在双重劳动关系框架下,即使认定乙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也无法有效否定甲公司用人单位主体的认定。因此,在此类委托代缴模式下,应由保留劳动者对劳动关系确认的资料。另外,诉讼程序中未追加乙公司为第三人,且对马某的工作地点未予核定,也是造成案件尚未周延的障碍因素。
【法规】
《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
6.【认定劳动关系的基本要素】确定当事人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可以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2)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
(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性劳动报酬;
(4)劳动者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组织体系中从事劳动,而不是从事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
(5)劳动者无权将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6)生产资料一般由用人单位提供;
(7)劳动者提供的劳务是继续性的而不是一次性的;
(8)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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