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能够确定存在劳动关系│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案情】
甲公司承揽某项目改造工程后,将其中的喷淋设备工程分包给实际施工人王某,王某则组织工人进行施工。杨某为王某招募的施工人员。2017年4月,杨某在工作中不慎被设备将脚砸伤,后因赔偿问题各方发生争议。2017年6月 ,杨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证实自身主张,杨某提供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期间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该凭证显示的代扣代缴单位为甲公司。对此甲公司解释称:杨某在其公司处扣税实际上是其公司为了冲抵用工支出成本,公司并未向杨某发放过工资。杨某则主张,甲公司实际向工人发放工资,但实际过程中由王某转发。故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提供的与实际施工人王某的分包合同及转账凭证,可以证实其与王某存在工程转包关系,杨某实际领取王某报酬的行为与甲公司无关,故其主张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关系的认定主要看劳动者是否提供劳动,双方是否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亦即是否具备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包括人格上、组织上和经济上三方面。本案中,1.人格从属性方面,杨某陈述其一直跟着王某干活,而非甲公司招用。2.组织从属性方面,杨某不受甲公司的管理、指挥与监督。杨某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3.经济从属性方面,杨某的劳动所得系王某支付,因而不存在杨某提供劳动,甲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对价关系。因此,杨某提供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不能证明甲公司每月向杨某发放工资的事实,因此,不能仅依据该凭证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据此,杨某与甲公司并不具备劳动法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人身、财产、组织上的隶属性,故杨某与甲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认定劳动关系关系的唯一标准就是实际用工,而接受管理、支付工资性报酬等都是实际用工的重要参考要素。书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社保缴费凭证等,则是佐证上述参考要素的有利证据。在官方的劳动关系佐证资料中,并无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因此,完税凭证仅能作为支付劳动报酬事实的参考。在无其他证据佐证或有明确证据证实不存在用工管理事实的情形下,完税凭证不能当然的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证据。此点与社保挂靠类似,虽有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但无实际用工事实的,不能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
6.【认定劳动关系的基本要素】确定当事人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可以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4)劳动者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组织体系中从事劳动,而不是从事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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