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1/24 08:28:51 浏览次数:594
【案情】
赵某2017年1月入职甲公司,在甲公司职工食堂从事保洁、杂务等工作。双方签订有《劳务雇佣协议》,协议中对日工资、工作时间等均有明确约定,协议特别条款中约定:双方确认为劳务关系,乙方(赵某)不得基于劳动关系向甲方(甲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加班费、二倍工资、社保公积金等。2018年3月,赵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双发自2017年1月至2018年3月存在劳动关系。甲公司辩称:赵某作为正常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已经就用工关系的性质进行了确认,故其再行主张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有悖诚信,应予驳回。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赵某入职甲公司并接受其管理、按期领取固定酬劳的行为,符合劳动关系的建立标准,甲公司关于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抗辩无事实依据,不予采信,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自入职即在甲公司的食堂工作,其接受甲公司总务部的管理并按月领取劳动报酬,虽然双方劳务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为劳动关系,但法院仍有权对双方法律关系进行实质性的审查与判断。据此,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全部要件,甲公司要求不予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临时工的概念在劳动法时代就已经退出历史舞台。在当前的劳动用工体系下,用人单位以签订临时用工协议、劳务协议等形式掩盖劳动关系的,应属无效。且法律关系也不适用自认孤噩。故只要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无论何种协议或确认承诺类资料,均不能否定劳动关系的存在。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劳务派遣或业务外包等方式合理规避某些岗位或工作的用工风险。案例中的情形实不可取。
【法规】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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