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1/25 07:33:42 浏览次数:627
【案情】
夏某于2018年9月入职甲公司,岗位为技术部顾问,月薪15000元,主要工作内容为甲公司料方配比的技术咨询等,甲公司为其在厂区内提供宿舍,夏某不接受甲公司的考勤及制度管理,直接向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汇报。2019年2月,双方因工资事宜发生争议,夏某遂提出离职并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拖欠报酬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甲公司辩称:双方为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夏某在给我公司提供服务期间,也给其他公司提供类似服务。为证实自身主张,甲公司提供乙公司的情况说明一份,载明夏某曾为乙公司提供技术服务,并促成甲乙二公司的交易,由此获取甲公司酬金5000元。夏某对此予以认可,但认为该情形不影响其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与夏某均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条件,甲公司按月向夏某支付报酬的情形也可以认定为双方存在工资支付的事实,故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夏某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相似性在于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然身份隶属性是劳动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最本质特征,构成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在于用人单位将劳动者吸纳进生产组织体系,劳动者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管理秩序,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指定时间、地点,按指定的方式、形式提供劳动。具体到本案,首先,从法律关系订立的初衷来看,甲公司聘用夏某的目的是依靠其技术解决产品质量问题。其次,夏某的日常工作主要是负责料方配比等技术事宜,工作内容更符合技术服务特征。再次,甲公司的考勤、工资等经营管理制度并不适用于夏某,相对于公司职工具有较高自由度。最后,虽然夏某经常就生产技术问题与甲公司负责人沟通汇报,但业务技术的沟通汇报亦符合技术劳务的工作特性。基于上述理由,虽然夏某在甲公司工作期间实行的是月薪制,但甲公司支付报酬系基于其提供技术劳务的对价,夏某与甲公司之间不存在制度上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双方主体平等性更为明显,故本院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应认定为劳务关系。甲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相关锅炉损失系夏某工作失误所致,故在夏某已经提供劳务的情况下,应当按约支付报酬。最终判决甲公司向夏某支付拖欠的劳务报酬28000元,驳回夏某其他请求。
【评析】
本案法院按照承揽关系的模式对夏某与甲公司之前的工作关系给予了认定。对此笔者认为:认定劳动关系关系的核心标准为用工事实,而用工事实的重要表现即为接受管理,从支付报酬的角度来看,判断是否接受管理管理,应从酬劳的性质方面进行判断。如果劳动者所从事的是正常的岗位劳动,与用人单位关系稳定,其劳动是按照用人单位的指令和标准完成工作,其从用人单位中取得的报酬为其生活主要来源的,就应当确认双方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反之,可以考虑是劳务关系。本案中夏某的工作岗位具有较为灵活的特殊性,但其也更符合用人单位高级技术人员的工作特点,故笔者更倾向于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其提供专业技术技能而获取酬劳的形式,不能作为否定劳动关系的因素。
【法规】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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