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2/03 09:54:51 浏览次数:563
【案情】
刘某于2017年11月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甲公司辩称双方劳动关系尚未解除。为此,刘某提供社保缴费清单,证实目前社会保险处于中断状态,并称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口头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刘某提供的社保保险清单并未显示甲公司对刘某进行退工或社保转移处理,故在刘某无其他证据证实劳动关系状态的情形下,无法认定双方劳动合同解除,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予以明确告知,社会保险缴费情况与劳动关系状态并无必然联系,据此,仅凭社保停缴记录不能认定劳动合同呈解除状态,故刘某要求甲公司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予以明示,劳动合同状态不明时,应当由主张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本案并非就解除理由合法性进行说明的举证责任倒置范畴,故刘某作为劳动者应当就其主张赔偿的前提(劳动合同解除)进行举证说明,但正如法院所述,单一的社保缴费记录与劳动关系并无关联,故其自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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