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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档案关系是否可以推定劳动关系

发表时间:2022/02/03 09:55:12  浏览次数: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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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黄某于2017年10月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主张其自1992年入职甲公司处,入职后甲公司一致安排其待岗。现因其临近退休年龄,故要求甲公司落实相关待遇,但甲公司不予配合。为此要求确定双方自1992年3月至今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出具不予受理决定后,黄某诉至法院。

【裁判】

   经被告申请,法院依法追加被告上级主管单位参加诉讼,该单位陈述:经核查并未查询到天津市人事局与我单位的关于原告人事关系调转的往来函件,也未见我单位接收或者委派被告接收原告作为干部身份的商调函,因此原被告之间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或是否建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第三人并未介入也并不清楚,对于具体事项若第三人了解情况愿意配合法庭调查。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认可原告档案至今仍滞留其处,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双方所争议的焦点为:原告的档案在被告处,是否就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但双方劳动关系的确立应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性报酬;劳动者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组织体系中从事劳动,而非从事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现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为档案调入,但不能就提供劳动、缴纳社保、领取工资及被告安排待岗等事实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原、被告双方并不具备劳动关系确立的要件,故原告主张要求确认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

   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标准劳动关系模式下,工资关系、档案关系、社保关系和隶属管理事实均应是统一、唯一的关系。但在实务中,大量存在各种关系分属不同主体的情形。因此,仅凭单一的、基于正常劳动关系所派生出的联系状态,不能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标准。正如法院论证所述,用工事实是认定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在无法认定用工状态的情形下,仅凭档案关系自然不推定存在劳动关系。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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