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2/04 09:46:04 浏览次数:606
【案情】
何某因确认劳动关系二倍工资争议与甲公司进行劳动争议仲裁。何某诉称:其于2013年10月入职甲公司,工作1个月后离职。2014年10月,重新入职甲公司至2015年12月离职,第二次在职期间,因甲公司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故要求二倍工资差额。甲公司辩称:何某2013年入职事实属实,2014年10月入职不属实,双方2014年10月至2015年12月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何某称因甲公司发放工资,故无法提供工资发放记录,但其提供2014年10月、2015年5月、8月、11月照片四张,证实其在甲公司工作的事实。甲公司对2015年10月照片中显示的甲公司门头的信息予以认可,但认为该照片系2013年10月形成,非2014年10月,因此对证明事项不予认定,其余三张照片均不予真实性均不予认可。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劳动者对存在劳动关系应承担举证责任,现因甲公司不予认可何某提供照片的真实性,且其并未提供其他证据,故关于何某要求确定劳动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经本院对何某出示的保留照片的手机进行当庭比对,何某提供的照片与其手机所存照片一致,手机中卫星地图拍摄的地点在甲公司的经营区域之内且照片上显示的时间均系手机摄影系统自动生成。又因仲裁阶段,甲公司对其中一张照片系该公司门头的事实予以确认,故本院对何某提供照片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综上,根据何某提供照片的时间信息可以证实,其自2014年10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在甲公司任职。故其要求甲公司支付二倍工资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评析】
“孤证不定案”虽然是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在民事领域也普遍适用,特别是电子证据、视听资料,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形下,一般也不会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本案中法院仅凭四张照片即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存在,可谓独特。事实上,在劳动争议领域,特别是劳动关系认定的情形,在用人单位拒不配合的情形下,如直接适用举证责任规则,则有悖公平原则,本案中法院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应当作为处理类似争议的思路予以充分借鉴。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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