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师
联系我们

免费咨询电话:

1868888888

1558888888

E-mail:

8888888@126.com

8888888@qq.com

确认劳动关系是否能不经仲裁前置程序∣劳动法律师

发表时间:2022/02/04 09:54:01  浏览次数:625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案情】

   吴某2014年8月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拖欠4个月的工资3万元,经仲裁裁决支付拖欠工资后,其又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要求确认双方自2013年9月至今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未订立二倍工资差额82500元。甲公司辩称:确认劳动关系及二倍工资请求均未经仲裁前置程序并提供甲公司对吴某的总经理助理的聘书,以此作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抗辩。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的关于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虽未经仲裁程序,但与本案诉争内容具有不可分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故本院对吴某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之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甲公司于2013年8月6向吴某下发聘书,吴某认可聘书真实性但认为其不能作为劳动合同使用。本院认为该《聘书》中载明了当事人的信息、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必要条款,因而可认定该《聘书》具备劳动合同的效力,故吴某关于二倍工资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双方自2013年8月6日至判决之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甲公司支付拖欠工资3万元。

【评析】

   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前提就是对劳动关系的确认,如不存在劳动关系则无法基于劳动法律政策进行实体审判。因此,法院认定确认劳动关系之诉无须进行仲裁前置程序,应属无误。但二倍工资请求独立于其他争议事项,应当履行前置程序,法院阶段直接从实体角度进行了认定并驳回吴某请求,应是出于减少诉累的角度考虑,即使法院未涉及,吴某再行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也应是驳回的结果。

   宋辉律师

   电话:15022341177

   邮箱:hrlaw123@126.com

   网址:http://www.022ldf.com/

文章评论
发表评论:(匿名发表无需登录,已登录用户可直接发表。) 登录状态: 未登录,点击登录

                                                      津ICP备202200031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