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2/04 09:54:20 浏览次数:589
【案情】
2017年8月,甲公司以杨某严重违纪为由将其辞退,杨某收到解除通知书后,向甲公司索要离职证明,甲公司向杨某出具理由相同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后,杨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解除行为违法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甲公司认为其解除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同意杨某的仲裁请求。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对解除理由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现因甲公司无法就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进行有效证明,故应认定其解除行为违法。最终裁决甲公司解除行为违法,并恢复双方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因甲公司提供的解除证据杨某不予认可,故关于甲公司合法解除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系证明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解除的凭证。本案中,杨某在甲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决定后,要求甲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能够认定其已经选择与甲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现杨某再次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与法律规定及“诚实信用”的法律精神不符,故甲公司要求不再履行双方劳动合同的请求,本院予以照准。
【评析】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与继续履行竞合的处理问题,始终是劳动争议裁审实务中的难点。2018年1月1日实施的《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对该问题进行了指引性说明。该指南以劳动合同是否具备履行条件,作为恢复劳动关系的参考依据。但本案中法院通过对离职证明的解析以及劳动者索要离职证明的行为,认定劳动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必要,此种论证可谓独特,也可以作为劳动合同是否具备履行条件的情形予以考虑。
宋辉律师
电话:15022341177
邮箱:tjhrtraining@163.com
网址:http://www.hrlaw12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