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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劳动关系与关联合作关系的标准

发表时间:2022/02/04 09:54:39  浏览次数: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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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甲餐饮公司在某区成立酒楼一处,贾某在酒楼内以甲公司的名义从事干果经营。双方以月为单位结算费用,甲公司每月将销售系统内干果经营的收入,扣除场地使用费用后再留存30%,剩余70%部分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贾某。贾某无个体经营执照,在具体经营过程中按照甲公司的要求接受其日常管理。2016年8月,贾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贾某虽然每月领取甲公司一定的费用,但该费用并非其劳动力的对价,应属双方合作经营的分成,虽然贾某接受甲公司日常管理,但该管理系甲公司和贾某共同对外的经营需要,并非认定劳动关系的标准,故贾某主张与甲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本委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贾某的干果经营的货源及货款均为贾某自筹,其具体经营方案或折扣等并不受甲公司限制。故二者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隶属管理关系。另外,双方庭审中均明确甲公司通过系统销售款向贾某支付的费用系销售分成,故本院认定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关系,贾某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不能成立。

【评析】

   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事实劳动关系关系认定的直接特征为工资关系,而核心要素则为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通过本案中甲公司与贾某的经营方式可以看出,贾某租用甲公司场地并通过甲公司的餐饮经营售卖自身货物,上述情形可以认定二者之间为平等的合作交易关系,而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管理关系,基于此种关系而产生的费用往来,也不能认定为劳动力的对价费用。因此,综合仲裁和法院的认定,可以确定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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