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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利用自有设备工作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天津劳动法律师

发表时间:2022/02/06 09:04:17  浏览次数: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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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李某于2011年9月到甲公司应聘信息员工作,工作内容为:对甲公司网站搜集的客户咨询内容进行解释或技术反馈。甲公司不提供办公场所,由李某在家利用自有网络设备完成相应工作。甲公司每月按照李某解答的信息点数计算报酬。2013年12月,李某提起劳动争议,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由甲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补发加班工资。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李某与甲公司之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李某的工作内容均由甲公司安排,并由甲公司按月支付报酬。因此,双方符合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基本要件,据此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二倍工资已过仲裁时效,本委不予支持。社会保险缴纳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应另行解决。

   法院审理认为:主张确认劳动关系应由劳动者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现因甲公司不认可存在劳动关系,且李某从事的具体工作不受甲公司的考勤和制度管理,故李某主张存在劳动关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

   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劳动关系区别于普通民事关系,其更强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人身隶属性。本案李某虽定期领取甲公司报酬,但其工作内容可独立完成且不受甲公司指导,因此,双方不具有劳动关系的核心要件,法院不予认定劳动关系的结论应属无误。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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