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2/06 09:07:03 浏览次数:598
【案情】
张某与王某于2010年签订合伙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出资成立甲美发中心从事美容美发经营。双方风险共担、利润共享;同时约定,张某作为甲美发中心的首席美发师,每月按照门店整体业绩提取报酬。甲美发中心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王某。
2015年9月,合伙协议到期后,张某与王某因利润分配问题发生争议,张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与甲美发中心存在劳动关系,并由甲美发中心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和加班费。甲美发中心认为,张某为实际投资的合伙人,其合作人身份与员工身份不能同时存在,故不认可与张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张某与甲美发中心符合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主体条件,张某从事的工作也属于甲美发中心的业务组成部分,故二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关于二倍工资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故不予支持。因张某工资计发以甲美发中心的业绩为基数,故其主张加班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王某关于出资设立甲美发中心的合作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张某基于合作协议所取得的合伙人身份与其接受甲美发中心管理从事具体劳动的事实并不矛盾,故甲美发中心关于两种身份不能同时存在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据此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驳回张某其他请求。
【评析】
本案核心焦点即在于投资人是否可以作为投资经营主体的员工主张劳动者权益。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投资人获取的投资收益系其投资的回报,其获得的工作报酬系其劳动力投入的对价,二者互不排斥,也不矛盾。因此,两种身份可以同时存在,经营投资人与投资主体在符合事实劳动关系认定条件的情形下,可以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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