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2/06 09:12:00 浏览次数:651
【案情】
李某与甲公司于2009年8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4月,李某与甲公司又签署《自主经营任务书》,该文件约定:李某自2010年5月开始,自主对外经营甲公司的快捷酒店,并预付保证金10万元,经营收益按照李某60%、甲公司40%的比例分担,甲公司配合李某办理工商、消防等手续。2010年5月,李某向甲公司交付保证金后即开始经营,直至2011年12月,因经营亏损双方发生争议,李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返还保证金10万元,仲裁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后,李某诉至法院。诉讼阶段,李某认为,甲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无权收取保证金,而甲公司认为:保证金系基于《自主经营任务书》而支付,双方自签署该任务书后已不存在劳动关系,故不同意返还。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签署《自主经营任务书》后,仍由甲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且其仍按月领取工资报酬,故双方劳动关系应属存续状态。《自主经营任务书》并无承包描述,即使认定双方存在承包关系,也不影响对劳动关系的认定,故甲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无权收取劳动者的保证金,相应金额应予以返还。
【评析】
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李某独立对外经营快捷酒店的行为应属其工作内容的一部分,因其独立经营行为导致在酒店的利润分成方面,双方采取了更为灵活的合作方式,虽然此种分配方式与传统的劳动报酬方式有所区别,但并不能以此否定双方劳动关系的存在。因此,在不能否定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即使不否定《自主经营任务书》的法律效力,甲公司收取的保证金也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应当返还。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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