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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照被吊销后如何认定劳动关系状态

发表时间:2022/02/06 09:14:06  浏览次数: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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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王某与甲公司自2014年8月1日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6年9月,甲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但直至2017年3月,甲公司仍对外开展正常业务。2017年4月,甲公司以营业执照吊销为由与王某终止劳动合同,王某则要求甲公司补发在职期间的加班费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以甲公司营业执照吊销为由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王某不服诉至法院,庭审中甲公司称自2016年9月开始,其即不再具有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故王某请求应予驳回。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经营执照吊销并非丧失主体资格,故王某以甲公司为被告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甲公司经营执照吊销的情形属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事由,故双方劳动合同应自2016年9月依法终止,甲公司应当根据王某的在职年限依法支付补偿金。关于加班费一节,因双方劳动合同于2016年9月终止,故此后双方劳动合同应属无效状态,2016年9月之后可以参照同工同酬原则处理,因甲公司未提供此期间的考勤证实王某出勤工作情况,故甲公司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最终判决甲公司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加班费。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经营执照吊销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后的用工状态如何确定。正如法院论证所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终止,但终止后甲公司在未丧失主体资格的情形下,继续与王某维持用工状态,则此段期间应当认定为无效劳动关系,但发生纠纷时,裁审机构应参照有效劳动合同予以处理。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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