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2/07 16:41:40 浏览次数:650
【案情】
马某通过网约公司发布的信息从事代驾工作。代驾服务费由网约公司扣除10-20%的信息手续费后按月向马某结算。2015年12月,马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与该网约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该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马某作为代驾司机,可自主决定是否为客户提供代驾服务,而该公司收集、推送代驾需求信息,并收取合理的信息费,二者之间并无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马某主张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网约公司按月向马某结算服务佣金,该费用的性质系马某通过网约公司的平台获取客户信息后,向有代驾需求的客户提供服务的所得,马某服务的受益主体为代驾客户,而非网约公司,网约公司扣除的手续费也是平台资源的正常所得,与马某的劳动并无必然关联。因此,马某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为实际用工,而用工事实体现为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此种关系的核心要素即为人身依附性。正如法院所述,马某获取的报酬是独立、自主提供代驾服务的所得,与在网约公司管理下获取报酬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如果网约公司在佣金支付方面设定了某些条件,以达到有效控制代驾司机的目的,则此种模式下,代驾人员的工作自主性将受到影响,人身依附性因素将显现,由此,将存在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的可能。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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