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2/07 16:47:44 浏览次数:557
【案情】
张某经甲公司面试程序后,被通知于2017年6月28日到甲公司报到。2017年6月28日,张某报到后与甲公司发生争议,遂于当日中午12点离开甲公司。后张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对此,张某称报到当日甲公司询问发现张某已婚未孕,故不同意为其办理入职,甲公司则称:报到当日张某无法提供原单位离职证明且不同意在“无劳动争议”声明上签字,故甲公司未予其办理入职手续。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是认定劳动关系的法定标准,现虽张某到甲公司报到,但双方因故未就入职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用工管理行为尚未形成,故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张某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中,张某虽于6月28日上午到达甲公司处,但双方在该期间仅系协商办理入职手续,张某并未实际为甲公司公司提供劳动,故双方未形成劳动关系,张某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实际用工”、“提供劳动”、“接受管理”并非同一概念。认定劳动关系的标准是实际用工,而用工行为不必然提供劳动,“参加入职前培训”等行为也可以认定为接受管理。因此,法院以未提供劳动为由不予认定劳动关系的观点值得商榷。从侧重保护劳动者的角度来看,张某按照甲公司的要求入职报到的行为,亦可认定为接受管理。但入职当天即发生争议,劳动关系确无继续维持的必要,加之此种情形对劳动者的实质性权益并未造成直接的严重侵犯,故实务中一般按照仲裁的观点,不予认定劳动关系。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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