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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界定标准

发表时间:2022/02/11 08:49:54  浏览次数: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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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张某2014年8月到甲公司从事网络系统维护工作。每月由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微信转账方式向其支付3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费用。2015年4月,张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由甲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甲公司认为双方属于技术服务关系,张某并非甲公司员工。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张某每日在甲公司出勤并实际接受甲公司管理,故双方之间应属劳动关系,甲公司未就双方之间达成技术服务合同的合意进行举证,不张某请求予以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网络维护并非甲公司的经营范围,但应属用人单位正常经营的必备职能范畴,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技术服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对此本院认为:技术服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重要区别在于,主体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上下级隶属关系。在技术服务关系中,主体双方地位平等,没有上下级隶属关系,受托人只需要按约定完成委托的服务工作即可,没有遵从委托人的规章制度和管理秩序的义务。而隶属性是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之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一旦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之间便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上下级隶属关系,劳动者必须遵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管理秩序。劳动者要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考勤、请假等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综上,张某与甲公司的工作模式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要素,故甲公司要求不予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应予驳回。

【评析】

   技术服务与劳动关系的区别,法院已经进行了精准的论证,在此不赘。但如果本案张某与甲公司签署了《技术服务合同》,则此证据资料将成为确定劳动关系的最大干扰,甚至劳动关系将不被认定。虽然,实际工作状态(独立自主工作or人身依附性工作)仍是判断实际工作关系的关键。但在证据缺失的情形下,对劳动者来讲应属被动局面。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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