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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劳动关系的各类要素发生矛盾时,应如何处理│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发表时间:2022/02/17 06:51:07  浏览次数: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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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8年7月15日,王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其与甲公司自2010年至今存在劳动关系。为支持自身主张,其提交与甲公司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三份并提供社保缴费清单。对此,甲公司辩称:其与王某不存在劳动关系,王某入职后接受乙公司管理,由乙公司发放工资,社会保险是甲公司接受乙公司委托缴纳,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和甲乙二公司关系社保代缴费用的企业往来收据,故甲公司主张王某应与乙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请要求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应予驳回。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王某与甲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虽然甲公司辩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目的是缴纳社保使用,但其并未就该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说明,故应认定王某与甲公司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双方之间应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送达后甲公司提起诉讼,法院依照职权追加乙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庭审中,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称乙公司原隶属于甲公司,对王某的用工使用、工资支付及委托社保缴纳均系甲公司安排。王某对此予以认可,但甲公司对乙公司在股权结构上原隶属于其之外,对其他内容均不予认可。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虽对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具的缴纳社保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其并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焦点为王某与甲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庭审查明事实:王某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甲公司缴纳社会保险,工作地点为乙公司注册地,工资由乙公司发放。但甲公司与乙公司存在一定的管理关系,故在双方存在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应认定王某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据此,甲公司关于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认定建立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为实际用工,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依附性关系。正常情形下的劳动关系,书面劳动合同、工资发放、社保公积金缴纳的主体应为同一。但实务中因各种因素导致的前述各主体不同一的情形也确实存在。当各类主体出现不同一的现象时,在判断劳动关系的诸多信息要素(书面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社保公积金缴费记录等)中,一般优先考虑书面劳动合同;即,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意行为,可以认定双方具有形成劳动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据此,仲裁和法院以书面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的主体,并无不当。

【法规】

《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

6.【认定劳动关系的基本要素】确定当事人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可以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2)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

(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性劳动报酬;

(4)劳动者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组织体系中从事劳动,而不是从事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

(5)劳动者无权将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6)生产资料一般由用人单位提供;

(7)劳动者提供的劳务是继续性的而不是一次性的;

(8)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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