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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凭记忆绘制的车间平面图主张确认劳动关系,最终胜诉

发表时间:2022/02/17 06:54:59  浏览次数: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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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张某2010年8月10日入职甲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8月29日在工作中不慎将左腿挫伤,其当日与甲公司交涉赔偿事宜未果后,于次日到甲公司交涉时被拒之门外,遂报警。公安部门接警了解情况后建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张某于2010年9月10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证实自身主张,张某提供110出警记录以及2010年9月4日、5日与甲公司门卫的谈话录音,以证实其在甲公司工作的事实。对此,甲公司认为出警记录仅能证实双方发生争议,不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对谈话录音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张某提供的证据资料不能证明其与甲公司之间存在用工事实,故其关于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张某不服裁决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张某向法院申请对甲公司的工作现场进行勘验。法院于通知勘验前单独对张某进行了询问,张某在询问过程中凭记忆绘制了甲公司厂区及其受伤车间的平面图,并就甲公司人事、财务等部门的位置进行了说明。后经法院现场勘验并录制视频,张某陈述及绘制的平面图与现场情况基本吻合。

法院审理认为: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组织原、被告双方到甲公司的经营地现场查看,现场录制视频并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经与张某的询问笔录对比,甲公司内部办公场地内的房屋布局与张某陈述及其所绘制的平面图基本一致。甲公司对本院现场录制的视频及现场勘查笔录上载明的内部的房屋布局亦不持异议。故结合张某提交的录音及出警记录相互印证、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甲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经本院释明,仍坚持以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进行抗辩,放弃对张某的入职时间、离职时间、劳动关系是否解除等进行抗辩,其应承担相应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依法采信张某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依法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评析】

民事证据应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本案中虽然张某入职时间较短,无法取得工资记录、社保凭证等确认劳动关系的典型证据,但张某的当事人陈述与现场勘验笔录高度吻合,足以形成确认劳动关系的证据锁链,故法院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在此笔者提示,劳动争议实务中违背客观事实陈述的情形大量存在,但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在基本事实面前应如实陈述客观情况,否则,不但承担败诉风险,恐派生其他法律制裁或不利后果。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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