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1/24 14:30:27 浏览次数:615
【案情】
蒋某于2015年9月入职甲公司从事文员工作,双方签订《临时用工协议》,协议约定:因本公司正在招聘员工期间,正式合同要到招聘期满后签订,为约束双方的行为,现制定本临时协议书。1、乙方必须承诺至少能在本公司工作满一年,甲方才录用乙方,确保因特殊辞职的,需提前一个月书面申请。2、乙方进入本公司后,需阅读本公司《厂规厂纪》、《员工入职须知》,认可签字后,甲方才录用乙方……”。2016年3月蒋某提出辞职并于同月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7100元。蒋某述称:双方签订的《临时用工协议》中的条款均是对劳动者设定的义务,且多为违法内容,故不能认定合法的劳动合同,甲公司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甲公司则认为该协议属于劳动合同,不同意支付二倍工资。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并未否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蒋某也陈述除二倍工资之外,不能存在未结工资等其他诉求,故可以双方签订的《临时用工协议》具备劳动合同的性质,蒋某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是一种惩罚性的民事赔偿责任,其立法目的之一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能够明确双方已具有劳动关系。本案中,甲公司在用工之初已与蒋某签订《用工临时协议书》,该协议书已经具备劳动关系成立要件,足以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故蒋某请求应予驳回。
【评析】
劳动者的维权过程中,如果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一则难以认定劳动关系,二则导致劳动报酬、工时休假等基本的权利义务不明确。为此,《劳动合同法》设定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罚则的目的,即在于避免因无劳动合同而导致劳动者陷入维权困境的情形发生。案例中临时用用工协议,虽不能完全替代书面劳动合同,但可以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存在,且蒋某亦未因无书面劳动合同而导致其他维权困难。故裁审机构不予支持二倍工资的请求应属无误。但通过案例也不难看出,临时用工协议亦存在诸多违法之处,如因此导致劳动者不能基于明确的书面劳动合同而主张其固有权益,则亦存在二倍工资的风险。据此,建议用人单位在员工的招用实务中,务必保证劳动合同签订的正确姿势。
【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宋辉律师
电话:15022341177
邮箱:hrlaw123@126.com
网址:http://www.022ldf.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