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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设定的具有违约性质的制裁条款应属无效│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发表时间:2022/01/26 22:14:54  浏览次数: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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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马某为甲公司项目经理。2014年3月,马某因在项目过程中非法收受施工单位贿赂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4年9月,马某被判非国家人员受贿罪(受贿金额33万元),甲公司于同月将马某辞退并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马某支付受贿罚款金330万元。仲裁出具不予受理决定后,甲公司诉至法院。诉讼庭审中,甲公司出示马某签署的《廉洁自律承诺书》,该承诺书载明:本人自愿遵守上述承诺,若有违反,用人单位有权予以处分或处罚,该等处分或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措施(用人单位有权择其一或并用实施):1、违反承诺收受贿赂或占有好处,则违规人按收受贿赂或占有好处金额的5-10倍向用人单位承担罚款金额”。马某未出庭应诉。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是劳动者违反保密协议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是竞业限制。本案中,根据《廉洁自律承诺书》中约定的“违反承诺收受贿赂或占有好处,则违规人按收受贿赂或占有好处金额的5-10倍向用人单位承担罚款金额”的内容,实质是让违反廉政承诺的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该承诺内容既非保密协议也非竞业限制,违反了第二十五条的强制性规定。依照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的规定,该《廉洁自律承诺书》中相关约定内容因违法而无效。甲公司根据无效的约定向马某主张罚款,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

商事领域普遍适用的违约制裁条款,在劳动法领域不能当然适用。除法律明确规定外,用人单位不能对劳动者设定违约制裁类的约束或限制,此即为劳动法作为社会法的本质所在。另外,需要提示的是,用人单位不能对劳动者设定违约条款,但如果给自身设定的了违约条款,则可以适用于劳动者。因此,实务中基于所谓“权利义务对等”思维考虑而设定的相应违约条款,应避免或杜绝在劳动合同条款中出现。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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