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欺诈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公司能否要回多付的工资│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案情】
2017年7月,李某与甲公司签订《聘用协议书》。协议书约定李某的工作岗位为广告创意总监,月薪50000元,同时,协议中李某确认学历为硕士。2018年9月20日,李某与甲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解除协议约定:双方劳动合同于2018年9月20日解除,甲公司无需向李某支付任何补偿,双方无任何未了事宜。2018年10月28日,甲公司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双方《聘用协议书》无效、撤销双方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并由李某返还因欺诈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多付工资325000元。仲裁出具不予受理决定后,甲公司诉至法院。诉讼期间,李某不同意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并辩称:甲公司在招聘信息上未对学历做出要求,说明学历因素不属于应聘岗位的条件,所以即使学历存在虚假情况,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一、李某与甲公司签订的《聘用协议书》是否有效,据此认定双方是否建立了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二、李某是否应向甲公司返还在职期间的部分工资;三、甲公司应向李某支付的在职期间的工资数额;四、是否准许甲公司撤销其与李某于签订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首先,李某在《聘用协议书》中的学历上自行填写的为“硕士”,《新员工入职登记表》中也明确写明了学历为硕士的毕业院校及专业,李某予以签名确认,虽其主张签字时有告知甲公司其未获得本科及硕士学历证书,并无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故本院认定李某存在隐瞒真实学历的事实;另外,有李某签名确认的《新员工入职登记表》中的“工作经历”一栏,显示李某在“XX品牌咨询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兼执行创意总监接近三年,但依据工商信息无法查询出该公司信息,李某主张该品牌公司未注册登记不代表没有,当时处于自主创业阶段,尚未注册登记,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有创立过该品牌并开展了相关业务工作,不能证明其该工作经历,故李某存在虚构自主创业履历的事实;退一步讲,即使甲公司的招聘条件是不限学历,但甲公司招聘的岗位为广告创意总监,并非普通员工,对录用者的学历、工作经验、工作成果等要求必然会高于普通员工,而一个人的学历及工作经历,是一个人学习能力、工作经验的客观体现,也是用人单位甄选聘用者以及确定薪资报酬的重要指标,劳动者负有如实向用人单位告知真实学历及工作经历的基本诚信义务。本案中,李某虚构学历及工作经历的行为,足以致使甲公司基于对其简历的信任而做出错误选择,与李某签订了月薪高达50000元/月的劳动合同。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因李某存在欺诈行为,可认定甲公司与李某之间签订的《聘用协议书》无效,双方据此所建立的劳动关系无效。
关于工资问题,甲公司已经提交了相近岗位员工的劳动合同、入职登记表、学历证书、毕业证书、账户名为齐某某的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账户名为甲公司的银行代发工资明细等证据,证明其公司2017年招聘的任职开发总监的硕士学历员工的月薪情况,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参照《2017年XX市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公布的指导工资中的“广告和公关部门经理”的指导工资平均值12118元以及学历工资指导价位中中专学历的平均值4944元,本院参照甲公司开发总监的12360元/月的工资标准作为李在职期间的劳动报酬标准,符合市场工资水平,比较合理。故本院以此认定李某的劳动报酬标准,核定李某应向甲公司返还在职期间多发的工资295881.72元。
关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的效力问题,该协议签订的基础是建立在双方劳动关系合法有效的基础之上,甲公司签订该协议时,是因对于双方合同的法律效力存在重大误解,在劳动合同这一基础合同已被认定无效的情形下,其请求撤销该协议,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评析】
劳动者因欺诈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主张因此而导致的多付工资返还,具有法律依据。但在实务中,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导致用人单位此类案件的胜诉率不高或者说未达到应有预期。对此笔者认为:启动此类案件的前提必须是关键岗位且明显悬殊,案例中李某职务及薪资均区别于普通员工,故其虚假学历及经历的欺诈行为导致的工资差额应予返还,但如普通员工,则一般不会考虑。其次,返还的依据应由用人单位充分举证,案例中法院在甲公司提供同类岗位的工资标准的同时,参照工资指导数据确定返还工资数额,可以作为类案的积极指引。再有,案例中甲公司确实未事前明确将学历等因素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标准,虽然法院给予了一定的说理论证,但对用人单位来讲仍属较大漏洞,故在入职阶段,应确定相应信息的真实性并以此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基础,否则在岗位悬殊不大或工资返还举证不力的情形下,用人单位的主张恐难支持。至于解除协议撤销问题,并无法理障碍,既然劳动关系无效,其派生协议自然应予撤销。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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