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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部门公章是否属于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法律师

发表时间:2022/01/28 21:58:46  浏览次数: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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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刘某2014年应聘甲公司预算员工作。入职后甲公司天津项目部与刘某签订《劳动用工协议书》,协议书用人单位处加盖甲公司天津项目部章。2015年2月,刘某提出辞职并向甲公司主张二倍工资。仲裁庭审中,甲公司称其并不知晓天津项目部招聘刘某的事实,其也从未向刘某发放工资。退一步讲,即使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不同意刘某的仲裁请求。仲裁庭审查明:刘某工资按月在天津项目部工程经费中提取,由项目部经理代为发放。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刘某向甲公司天津项目部提供劳动并获得相应报酬,其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故甲公司关于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抗辩理由本委不予支持。鉴于双方已经签订《劳动用工协议书》,虽然甲公司不予认可且仅加盖项目部印章,但双方签署的协议书已经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要件,故刘某主张二倍工资的请求本委亦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作为被告天津项目部,虽然与原告签订了《劳动用工协议书》,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首先,天津项目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登记证书,其次,被告也称对招聘事实并不知晓,可见项目部招聘原告及签订《劳动用工协议书》的行为未曾接受过被告的委托。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天津项目部与原告签订了书面《劳动用工协议书》,但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主体要件,不能认定是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本院应予支持。

【评析】

    劳动合同盖章的瑕疵不应否定签订劳动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劳动合同签订程序的瑕疵不必然导致合同未成立或无效的后果。但本案的关键在于甲公司对招聘事实不知晓的陈述,由此一来,裁审机构对劳动合同签订是否存在真实意愿的认定则存在障碍,法院正是从此角度得出了劳动合同尚未签订的结论。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虽然甲公司对招聘事实并不知晓也未与授权,但此后可以进行追认,由此一来可以补正劳动合同订立的瑕疵问题。本案中正是由于用人单位抗辩思路的矛盾导致承担了不利的法律后果。总之,盖章瑕疵问题不应作为否定劳动合同订立的关键因素,法院判决二倍工资的结果对用人单位来讲过分苛严。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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