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1/30 08:58:05 浏览次数:618
【案情】
吴某于2013年8月入职甲公司,工作职务为总经理助理。2014年7月,甲公司以吴某无法胜任工作为由将其辞退并依法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但吴某于2014年8月提起劳动争议,要求甲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合计127000元。甲公司于仲裁庭审中出示经吴某签字确认的《录用通知书》,并认为此通知即可替代书面劳动合同。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录用通知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要约行为,其不能替代书面劳动合同,故甲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其应当向吴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法院审理认为:《录用通知书》对吴某的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工资标准等事项均予以明确,已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且吴某本人也签字确认,故该录用通知书可以视为劳动合同。吴某主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
劳动合同的成立需经过要约、承诺、签约三个步骤。录用通知应当为要约阶段,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具体条款经充分协商后,方可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况且,录用通知书与劳动合同的性质及适用阶段均有区别,故二者不能相互替代。但本案的关键在于劳动者在录用通知书上的签字,其签字行为可以直接推定为对具体内容的认可,加之录用通知书中载明的内容与劳动合同条款相吻合,故此案中可以按照法院的论证予以认定。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如果相应的用工文件已经载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则该载体可以考虑作为劳动合同认定,但此仅为形式要件,如果需要认定为劳动合同,尚需劳动者签字或虽无签字但双方已经按照该载体的内容履行。综上,本案如无吴某签字,则不能认定录用通知可以替代书面劳动合同。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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