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2/01 19:30:35 浏览次数:645
【案情】
刘某与甲公司于2014年8月14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满时,在甲方(甲公司)或乙方(刘某)未提出终止的前提下,乙方同意在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到甲方公司住址处向甲方续签劳动合同,如乙方自身原因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甲方续订的,甲方视为乙方自动离职,立即解除本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2016年9月13日,刘某提起劳动争议,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终止赔偿金38000元。甲公司以劳动合同的“自动离职”约定条款为由,认为到期未续签系刘某个人原因,故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与刘某劳动合同中关于期满续期的约定,属于排权免责的无效条款,甲公司以此认定系刘某原因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主张,本委不予采信,故裁决甲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关于刘某未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办理续签手续属于自动离职的抗辩意见,因该约定加重劳动者的义务,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故应认定无效,其抗辩意见不能成立。双方状态应认定为用人单位到期未续签劳动合同,故甲公司应当向刘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评析】
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劳动合同的无效条款并未按照必备条款的方式进行一一列明,而是将无效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其中实务中认定最难把握就是“排权免责”条款。结合本案,劳动合同期满是法定终止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对是否续约应作出积极处理,以避免劳动合同呈不确定的状态出现。据此,法院对“自动离职”约定认定无效的观点,应属无误。该案可以作为处理类似案件的参考依据。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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