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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期满未续签的责任或原因

发表时间:2022/02/04 09:51:21  浏览次数: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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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崔某2014年入职甲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17年5月劳动合同期满。甲公司与2017年4月15日向崔某邮寄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要求崔某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续签劳动合同,逾期视为不同意续签。崔某接到通知后并未与甲公司就续签劳动合同事宜进行沟通,但仍正常出勤工作。2017年4月20日,甲公司以崔某拒绝续签劳动合同为由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崔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终止原因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现甲公司其维持原劳动合同条件但崔某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进行举证,故其终止行为应属违法,其应向崔某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甲公司虽然向崔某发出了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但该通知书中仅列明三日内续签,并未明确具体应于何时、何地、与何人联系签订劳动合同事宜,因此,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操作性并不明确。其次,从接到上述通知书后的连续3个工作日来看,崔某一直正常到岗上班,但在此期间,甲公司并未当面与崔某提出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关事宜,也没有向崔某出示准备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而是直接告知崔某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因此,甲公司的行为欠缺合理性,其与崔某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也不真实。综上,崔某与甲公司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不能完全归责于崔某,甲公司主张与崔某劳动关系合法终止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

   用人单位如果续签劳动合同,应当将续签的诚意充分体现并付诸积极的行动。如果仅是为规避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而在形式上的表达续签意向,应认定为续签程序的重大瑕疵。天津劳动法律师提示:本案中劳动者对续签也并未表现出积极的回应,而且从法院的论证来看,劳动者对未续签劳动合同也存在一定责任。但是,只要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拒签维持或提高原条件的劳动合同,因举证责任倒置而产生的不利后果,自然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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