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2/06 09:07:43 浏览次数:531
【案情】
李某2011年8月入职甲公司,2012年4月提出辞职。2012年5月,李某提起劳动争议,以甲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二倍工资。仲裁庭审中,甲公司出示李某签字的书面劳动合同,而李某则当庭提供其与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录音及空白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李某称劳动合同虽然署名为其本人所写,但劳动合同当时签署为空白,其签署姓名后,甲公司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形下随意填写合同条款,故该劳动合同虽有其签名,应属无效,故据此主张二倍工资。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李某认可甲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的本人署名,但甲公司不认可李某提供的录音及空白劳动合同复印件,故本委关于李某签署空白劳动合同的主张不予采信,其二倍工资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提供的通话录音和空白劳动合同复印件均缺乏证明力,不足以证明其曾签订空白合同。即使劳动合同中的手写内容确为李某签名确认之后添加,其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能够预见其在空白劳动合同书中签名确认的行为会产生的法律后果,相应的法律责任应当由其本人承担,因此,李某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
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用工实务中用人单位利用其用工强势地位要求劳动者签订空白劳动合同的情形大量存在,加之目前鉴定实操中关于笔迹形成时间的鉴定无法进行,故在用人单位否定空白劳动合同事实的情形下,劳动者的维权历程举步维艰。同时,签订空白劳动合同与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也属不同性质,即使劳动者还原签署空白劳动合同的事实,也不会产生二倍工资的法律结果。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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