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2/07 16:50:17 浏览次数:631
【案情】
王某(女),2018年10月21日年满50周岁。其与甲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的期满终止日期为2018年10月21日。2018年12月20日,甲公司向王某发出终止通知书,称因其已经享受退休待遇,故通知其于即日解除劳务关系。王某不服,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仲裁出具不予受理决定后,王某诉至法院。
诉讼庭审中,王某主张其劳动合同于2018年10月21日期满,其在街道自行办理了退休手续。但甲公司并未及时通知终止劳动合同而继续用工。虽然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与“合同期满之日”相重合,但法律并未排除其依法向甲公司主张期满不续签而终止的经济补偿金的权利。甲公司辩称: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故王某无权主张劳动合同期满的经济补偿金。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保障部《劳社厅函[2001]125号》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龄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上述法规可见,王某于2018年10月21日年满50周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之规定,王某与甲公司的劳动合同应当自动终止。虽然双方的劳动合同期满之日也是王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但甲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终止双方劳动合同,不属于法定的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故王某请求应予驳回。
【评析】
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补偿金、甚至赔偿金。但续签劳动合同的前提以劳动关系为框架。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则自然没有讨论是否续签及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必要。据此,虽然劳动合同期满之日与退休年龄重合,但亦无支付补偿金的法律依据。另外,在此提示:此案是劳动者自行办理了退休手续,如果其须通过用人单位办理退休,则又存在认定“享受退休待遇终止”还是“达到退休年龄终止”的争议。据此,建议用人单位在与即将退休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可将终止日期设定在退休年龄之前,而尽量避免时间点重合的操作。
【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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